| 吴某系个体工商户,于2000年11月向朱某租赁了宁波路某号一间厢房当仓库,并到派出所办理了租赁治安许可证,每月租金300元。吴某搬入后就以各种借口拖延付款。朱某遂起诉到黄浦区法院,要求吴某支付4年房租共计1.47万元。
执行人员查明,吴某在黄浦法院还有另案,因其长期不居住户籍地而被中断执行,涉案标的为1.76万元。在本案执行中,法院仍未找到吴某,经调查,获得了吴某的手机号码,执行人员巧妙地通过电话试探和激将法将其“引”到黄浦区法院。法院当即对其宣布了司法拘留的决定。 免责声明: 合肥租房网转载内容均注明出处,转载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,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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